神煞者,中国传统择日学与命理学中用以标示时日吉凶之符号体系也。其源远流长,上承先秦阴阳五行之说,下汇汉唐术数诸家之论,至宋元明清而体系大备。神煞之设,本于古人「天人感应」之宇宙观,认为天地运行、星曜移转皆与人事吉凶息息相关,故以特定干支组合对应特定吉凶征象,俾使世人择吉避凶、趋利避害。
神煞体系之构成,大体可分天地人三元与年月日时四类。所谓三元者,天元主星曜之属,如天德、月德、贵人、禄神之类;地元主方位之属,如太岁、岁破、三煞、五黄之类;人元主干支配合之属,如天乙贵人、文昌、桃花、驿马之类。所谓四类者,即神煞之起例或以年起、或以月起、或以日起、或以时起,各有法度,不相淆乱。年家神煞如太岁、岁破、大将军,月家神煞如月建、月破、月厌,日家神煞如建除十二神、黄道黑道,时家神煞如贵人登天时、四大吉时,皆择日家所重。
历代典籍对神煞之定位多有阐发。《三命通会》云:「神煞者,天地自然之气也,吉凶之应,如影随形。」又谓「命以格局为体,神煞为用」,点明神煞在命理中的辅助地位。《协纪辨方书》为清代官方择日之集大成者,其书博采众家,辨正讹谬,将神煞分为「宜忌有据」「宜忌无据」诸类,态度审慎,去取谨严。《渊海子平》则于子平命理中兼论神煞,以为「论命以五行生克为主,神煞为辅」,不可本末倒置。三书之论,可为研习神煞者之圭臬。
复日者,即此庞大神煞体系中之一员,属月家凶煞,其起例依月令推算,主事有反复、重叠之象,于丧葬尤忌。欲明复日之详,当先晓神煞之大体,而后细究其起例、所主与制化之法。
复日本为凶煞,然择日之道,吉凶相参,凶煞常赖吉神以制化。故论复日,不可不兼明与之相关之吉神,庶几知所避就。本节先述复日之起例,再论可制复日之吉神。
复日之起法,诸书所载略有异同,然主流之说以月干起例为正。其法以正月起甲,顺推十二月,各配天干,遇该天干之日即为复日。具体配属如下表:
| 月份(月建) | 复日天干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正月(寅月) | 甲 | 逢甲日为复日 |
| 二月(卯月) | 乙 | 逢乙日为复日 |
| 三月(辰月) | 戊 | 逢戊日为复日 |
| 四月(巳月) | 丙 | 逢丙日为复日 |
| 五月(午月) | 丁 | 逢丁日为复日 |
| 六月(未月) | 己 | 逢己日为复日 |
| 七月(申月) | 庚 | 逢庚日为复日 |
| 八月(酉月) | 辛 | 逢辛日为复日 |
| 九月(戌月) | 戊 | 逢戊日为复日 |
| 十月(亥月) | 壬 | 逢壬日为复日 |
| 十一月(子月) | 癸 | 逢癸日为复日 |
| 十二月(丑月) | 己 | 逢己日为复日 |
观此配属,可知其规律: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、己、庚、辛、壬、癸十干,依次配属正月至十月,而三月与九月同配戊,六月与十二月同配己,盖以戊己属土,主四季之月(辰戌丑未),故土干重复配之,此亦「复」字之一义也。另有一说起例,以「正月甲、二月乙、三月戊、四月丙、五月丁、六月己、七月庚、八月辛、九月戊、十月壬、十一月癸、十二月己」为复丧日,与复日同例而异名,实则一也。
复日之「复」,取重复、反复之义。古人以为此日主事易有重叠发生之象,吉事重复固无大碍,凶事重复则为祸烈,故于丧葬、疾病等事尤所忌讳。
复日虽凶,然择日之法,向有「凶煞得吉神制化则不为害」之论。下列吉神若与复日同宫或照临,其凶性可减:
复日之为凶煞,其所主灾咎,核心在于一个「复」字。具体而言,约有数端:
复日之影响范围,以丧事为第一禁忌,嫁娶次之,动土、入宅、开市、出行等又次之。其凶性虽不及岁破、月破等大煞之猛烈,然以其「重复」之象,于特定事项上颇具针对性,故择日家向所重视。
择日体系中,与复日性质相近或常相并提之凶煞,尚有数种,宜加辨别:
| 煞名 | 起例要点 | 所主 | 与复日之异同 |
|---|---|---|---|
| 复日(复丧日) | 月干起例,正月甲、二月乙等 | 事有反复,忌丧葬 | 以月干配日,主重叠之象 |
| 重丧日 | 正月甲日、二月乙日等(一说以月建推算) | 主再丧,忌安葬 | 与复日起例相近,常相混用,皆忌丧葬 |
| 三丧日 | 春辰、夏未、秋戌、冬丑(四季土日) | 主连丧三人,凶性更烈 | 以季月起例,凶甚于复日 |
| 重复日 | 建除十二神中「建日」与月建相同者 | 事有重复,吉凶参半 | 属建除系统,凶性较轻 |
由上表可见,复日、重丧、三丧诸煞,皆以丧葬为忌,而起例各异。民间通书或将其混称,然细究之,复日以月干起,重丧亦多以月干起(故二煞常重叠),三丧则以季月土支起。择日者宜分别查考,不可笼统视之。
复日之制化,择日家积累了丰富之经验,约而言之,有以下数途:
《协纪辨方书》论择日之法曰:「凡吉神胜凶煞,则从吉;凶煞胜吉神,则从凶。」复日之制化,正此理也。吉神之力足以胜煞,则煞不为害;若无吉神,则避之为上。
八字命理以五行生克、格局用神为根本,神煞仅为辅助参考。此为子平法之基本原则,历代命家多有申明。《渊海子平》云:「论命以日干为主,取月令为提纲,参以年日时之配合,定格局之高低,取用神之得失。神煞者,特其辅佐耳。」故论八字,不可见一凶煞便断为凶,见一吉神便断为吉,须观全局之配合而后定。
复日在八字中的应用,即须遵循此原则。命局中逢复日(如日柱天干恰为出生月令之复日天干),不可遽断为凶,须观其与全局之关系:若日主得令得地,格局清纯,则复日之凶性不显;若日主衰弱,格局破败,又逢复日,则其凶性或有所应。
复日以月干起例,故其在八字中的体现,主要是日干与月令之关系。然若以复日天干出现于不同柱位论之,亦有细微差别:
须特别说明者,复日本为择日神煞,其在八字命理中的应用,远不及其在择日学中重要。命理典籍中论及复日者甚少,故上述柱位之论,多为后世命家据择日之理推演而来,仅供参考,不可执为定论。
择日之学,博大精深,其取吉避凶之次序,历代择日家多有论述。一般而言,择日须遵循以下层次:
复日属月家凶煞,其回避之优先级,次于年家大煞而与月破等煞相当。择日时,当先查年家无大煞冲犯,再查月家无复日、月破等煞,然后于余下吉日中选取黄道吉日、吉时,方为完备。
复日之回避,因事项之性质而有轻重之别:
| 事项类别 | 回避程度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丧葬(安葬、出殡、破土) | 严格回避 | 复日主重丧,丧葬犯之大忌,纵有吉神制化亦宜慎之又慎 |
| 嫁娶(结婚、纳采、问名) | 宜回避 | 复日主婚姻反复,嫁娶犯之恐有离合之变 |
| 动土、修造、入宅 | 宜回避 | 复日主动土反复、工程多舛,入宅恐家宅不宁 |
| 开市、交易、立券 | 可酌用 | 若有吉神制化,复日可用于商业之事,然须防反复磋商 |
| 出行、移徙 | 可酌用 | 复日出行恐中途折返,然小事不拘 |
| 祈福、祭祀 | 不拘 | 祭祀之事,心诚为上,复日之忌较轻 |
复日本为日家神煞,与风水方位之煞(如三煞方、五黄位)性质不同,然择日与风水本为一体两面,举凡动土、修造、安葬等事,皆须日课与方位配合参断。
风水理气中,三煞方(劫煞、灾煞、岁煞)与五黄位为最重之煞方,宜静不宜动。若某年三煞在东方,则东方不可动土;若五黄临某宫,则该宫宜静守。复日之忌,与方位之煞相叠加时,其凶性更甚。例如:某年复日逢三煞方动土,则既有日课之凶,又有方位之煞,双重不利,须严加回避。
反之,若方位吉利(如生气方、延年方),而日课逢复日,则可权衡取舍:或改期以就吉方,或取吉神制化复日而保留吉方,须视具体情况而定。此即择日学中「日以扶方,方以助日」之理也。
择日之要,在于通变。复日虽凶,然若吉神云集、格局清贵,则凶性自减;反之,纵非复日,若诸煞并临、格局破败,亦不可用。学者须明此理,不可执一而论。
复日在民间信仰中,主要与丧葬习俗紧密相关。旧时民间办理丧事,必请择日先生查考通书,选定安葬吉日。通书之中,复日、重丧、三丧等煞皆有明确标注,民间视为大忌。
民间流传有诸多关于复日的口诀,如:
这些口诀以通俗易记之形式,将复日之起例与禁忌代代相传,成为民间择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旧时通书(如《玉匣记》《象吉通书》《鳌头通书》等)中,复日多标注于每日宜忌之下,与重丧、三丧等煞并列,供人查考。
复日之禁忌,在中国各地之重视程度略有差异:
时至今日,科学技术昌明,人们对神煞之信仰已趋于理性。现代学者对复日等择日神煞,多从以下角度加以解读:
现代社会中,复日等神煞的影响已大为减弱,然在部分农村地区及传统行业中(如建筑业动土、殡葬业择期),仍有一定影响。对此,我们应以尊重传统、理性取舍之态度待之,既不盲目迷信,亦不轻率否定。
示例一:丧葬择期
某家于农历三月(辰月)有亲人过世,欲择日安葬。查通书,三月初五为戊申日,三月以戊为复日天干,故此日为复日。择日先生告之:「戊申日虽为黄道吉日,然逢复日,主重丧之忌,不可用于安葬。」遂改择三月十二日乙卯日,此日既非复日,又逢天德合、月德合临照,且与亡者年命相合,方为安葬吉日。
此例说明:复日在丧葬择期中为第一禁忌,纵有其他吉神,亦须慎之又慎,宁可改期,不可轻犯。
示例二:嫁娶择期
某对新人欲于农历七月(申月)举行婚礼。查七月以庚为复日天干,故七月中凡庚日皆为复日。初选七月初八庚子日,然此日逢复日,恐婚姻有反复之虞。后经择日先生推算,改择七月十六日戊申日,此日非复日,且逢天喜、三合等吉神,与新人双方年命亦无冲克,遂定为婚期。
此例说明:嫁娶之事,复日亦宜回避。然若复日逢大吉神制化,且与新人年命相合,亦可酌用,须由专业人士详加推算。
本文所述复日及相关择日神煞内容,均源自中国传统择日典籍与民俗文化,仅供传统文化爱好者研习参考之用。择日之学,流派众多,诸书所载或有异同,读者宜博采众长、审慎取舍。文中所涉吉凶宜忌之说,属于传统民俗信仰范畴,不构成对任何实际事务的指导建议。婚丧嫁娶、动土兴工等重大事项,请以现实条件与法律法规为准,理性决策,切勿迷信。传统文化博大精深,取其精华、去其糟粕,方为传承之正道。